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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2/11/10 19:36:00

公民对他人在电梯内吸烟正当劝阻的,他人自身疾病病发死亡的,劝阻人不担责

与您每日谈法.03.01

来源:法律读品年1月23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上诉人田某某与被上诉人杨某生命权纠纷一案,判决: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豫民初号民事判决;驳回田某某的诉讼请求。这就意味着医生无责!一分钱不用赔!

家属索赔40万

家里有孕妇和孩子,作为一名医生也深知二手烟的危害,劝阻吸烟已成为37岁的杨欢(化名)的习惯。

年5月的一天,杨欢在小区电梯内劝阻一名老人吸烟时,双方引发争执,随后老人突发心脏病去世。

事后,老人家属将杨欢起诉至法院,要求杨欢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医疗费共计40余万元。

年9月4日,郑州金水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老人在电梯内抽烟导致双方发生语言争执,老人猝死,这个结果是杨欢未能预料到的,杨欢的行为与老人死亡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但老人确实是在与杨欢发生言语争执后猝死,依照《侵权责任法》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根据公平原则,法院酌定杨欢向老人家属补偿1.5万元。

老人家属对一审判决不接受,并向郑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年11月1日,本案二审开庭,双方辩论围绕杨欢的劝阻是否与老人的死亡有因果关系展开,并未当庭宣判。

事情到底怎么回事?

年5月2日上午9点24分,杨欢上了电梯后发现一名老人在电梯内抽烟。出于职业敏感,他上前劝阻老人不要抽烟,但双方因此发生了争执。

9时28分,在一层大厅里,老人的情绪显得更加激动,且伴有肢体动作,但两人未发生肢体接触。

9时43分,两人到达小区大院内,随后有两三名物业工作人员对争执中的两人进行劝说。

9时45分,在物业工作人员的劝说下杨欢离开,而老人则被请进物业办公室休息。

9时50分,一名物业工作人员走出办公室打电话。

9时53分,一辆急救车到达现场。

双方说法

杨欢回忆称,当时他去做笔录,老人家属要求赔偿几十万,但他觉得自己没有过错,对此不能接受。

杨欢表示,对于老人的离世他也很惋惜,出于人道主义补偿是他自愿的。

老人的女婿张勇(化名)表示,发生这次意外,他自身有心脏病是一个原因,但杨欢的劝阻也是一个原因。而且老人离世后,对方没有慰问,一直说自己没错,很难接受。

张勇说,老人之所以情绪如此激动,是因为觉得杨欢说了不好听的话,受到了侮辱。

田某某诉杨某生命权纠纷一案,一审在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田某某的丈夫段某某因在电梯内吸烟问题导致与杨某发生言语争执,在双方的争执被小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劝阻且杨某离开后,段某某猝死,该结果是杨某未能预料到的,杨某的行为与段某某的死亡之间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但段某某确实在与杨某发生言语争执后猝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根据公平原则,判决:杨某补偿田某某元,驳回田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田某某不服一审判决,认为一审法院适用公平原则错误,事实上杨某存在过错,杨某的行为与段某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应当承担一般侵权责任,因此上诉至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段某某有心脏病史,年做过心脏搭桥手术。年5月2日9时24分许,段某某与杨某先后进入金水区天骄华庭2期小区5号楼1单元电梯内,因段某某在电梯内吸烟,杨某进行劝阻,二人发生言语争执。段某某与杨某走出电梯后,仍有言语争执,双方被物业工作人员劝阻后,杨某离开,段某某同物业工作人员进入物业公司办公室,后段某某心脏病发作猝死。根据金水区天骄华庭小区监控视频显示内容,事件发生过程中,段某某情绪较为激动,并随着时间的推移情绪激动程度不断升级;杨某在整个过程中,情绪相对比较冷静、克制;二人只有语言交流,无拉扯行为,无肢体冲突。经核算,三段监控视频中显示出杨某与段某某接触时长不足5分钟。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杨某劝阻段某某在电梯内吸烟的行为未超出必要限度,属于正当劝阻行为。在劝阻段某某吸烟的过程中,杨某保持理性,平和劝阻,其与段某某之间也没有发生肢体冲突和拉扯行为,也没有证据证明杨某对段某某进行过呵斥或有其他不当行为。杨某没有侵害段某某生命权的故意或过失,其劝阻段某某吸烟行为本身不会造成段某某死亡的结果。段某某自身患有心脏疾病,在未能控制自身情绪的情况下,发作心脏疾病不幸死亡。虽然从时间上看,杨某劝阻段某某吸烟行为与段某某死亡的后果是先后发生的,但两者之间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杨某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的前提是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且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而本案中杨某劝阻吸烟行为与段某某死亡结果之间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一审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适用公平原则判决杨某补偿田某某元,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判决后,杨某没有上诉。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虽然杨某没有上诉,但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为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及公序良俗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民法的立法宗旨,司法裁判对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支持和鼓励,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郑州市有关规定,市区各类公共交通工具、电梯间等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民有权制止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吸烟者吸烟。该规定的目的是减少烟雾对环境和身体的侵害,保护公共环境,保障公民身体健康,促进文明、卫生城市建设,鼓励公民自觉制止不当吸烟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杨某对段某某在电梯内吸烟予以劝阻合法正当,是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行为,一审判决判令杨某分担损失,让正当行使劝阻吸烟权利的公民承担补偿责任,将会挫伤公民依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积极性,既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也与民法的立法宗旨相悖,不利于促进社会文明,不利于引导公众共同创造良好的公共环境。一审判决判令杨某补偿田某某元错误,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遂作出上述判决。

这让我想起来了以前的一个新闻,有个人在自家院子里种了几十棵洋水仙,邻居一位老太太以为是韭菜,就偷割了洋水仙包了饺子给她孙子吃,结果导致小孩住院。老太太一家竟然上门来要求他赔偿,据说警察调解时也让他出于人道主义赔偿部分医药费,理由是没有在洋水仙上面注明不是韭菜不能吃。

还有一个人忘带钥匙打不开家门,不顾邻居反对强硬要求从邻居家阳台翻入自家,结果不慎从四楼坠落摔死,后来也是判决邻居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这些案件不仅仅只是法律问题,背后还涉及社会公德与法律原则的讨论,其实并不简单。

这些年,这种奇葩的“和稀泥”判决真不少:

明明是自己偷摘杨梅摔死,还要让景区管理方承担赔偿责任;

明明是因为在电梯里面吸烟猝死,就因为别人劝阻,法院就可以基于公平原则判决补偿1.5万;

明明是喝酒发生意外猝死,很多法院却以未尽劝阻义务为由,判决共同饮酒人承担赔偿责任;

明明是损害他人利益的违法行为,偷鱼溺亡后一些法院却以池塘承包人或所有人未尽到管理义务为由,判决其对偷鱼者之死担责;

明明是自己不小心下楼梯时摔倒,法院却以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判决饭店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这些判决理由成立,可能引起的恶劣后果是:

在中国境内任何公共场所,小偷都可去偷去窃去盗,管理方还要保证他在偷窃期间不能摔死,不被电死,也不能追太狠导致他猝死,否则你要么赚钱,要么坐牢!

在中国境内的任何公共场合,烟民可以随意在电梯、医院、电影院、图书馆、候车厅、幼儿园抽烟,无人敢继续劝阻啦,他要有个心脏病倒地不起,因有判例在先,法院饶不了你!

这种判决,都带有一定和稀泥的态度,有些法官只求稳定把事情压下去,至于是否公平公正,不在本法官考虑范围之内,换言之,当前的中国部分法官并不在意公平公正,只求不闹事,自己任期内平平安安天下太平,哪怕后面洪水滔天也不关他的事。

幸亏私自上树摘杨梅坠亡案、电梯劝阻吸烟猝死案最后都维护了朴素的正义观,否则中国的道德水平就要开倒车!

这种行为是典型的饮鸩止渴,稳在当代,乱在千秋,当前中国闹事横行,大闹大赔,小闹小赔,不闹不赔的现状就是这么养成的,至于闹事的那个人是否有理,并不是很重要。

这种现象带来了中国人的集体道德沦丧,而闹事行为之所以还能存在,除了法官的和稀泥态度之外,抱着人死为大的观念,围观群众的同情也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而且可以说其重要程度是非常大的。

这种同情或许有一定道理,但是违背了公平公正的原则,一定会导致更多的人因为你泛滥的同情心受到更大的伤害。

南京彭宇案后引发了全中国关于扶不扶的讨论,即使最高人民法院出面证实老太太确实是彭宇所撞,因为害怕赔偿高谎称冤枉,只是法官一句不当的话才推向了媒体热议,但公众对此并不买账,很少人去
  号:()豫01民终号

裁判日期:-01-12

文书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类型:判决

文书性质:民事

审理程序:二审

合议庭:李庆伟杨相峰姚振勇

原告信息

上诉人:田九菊

上诉人代理律师

杨雪民

河南大河律师事务所

被告信息

被上诉人:*

被上诉人代理律师

单艳伟

河南风向标律师事务所

引用法规

二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款()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田九菊,女,汉族,年11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中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雪民,河南大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关皓文协助)。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年6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鹿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艳伟,河南风向标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魏文君协助)。

审理经过

上诉人田九菊因与被上诉人*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豫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田九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雪民及实习律师关皓文,被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单艳伟及实习律师魏文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田九菊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判,判决支持田九菊的全部诉讼请求;二、一审、二审诉讼费由*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事发后文化路派出所出警对案发过程进行询问并制作了笔录,该笔录对认定案件事实至关重要。田九菊申请调取该笔录,但一审法院一直未调取,遗漏了认定案件事实的关键证据。二、一审判决认定*的行为与段小立的死亡之间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错误。段小立已近69岁高龄,若没有*持续地大声呵斥、争吵,××发作猝死,*如果是平和劝说不会引起相关物业人员的注意,更不会导致段小立情绪激动、××发作死亡。因此段小立的死亡与*有直接因果关系。三、一审法院适用公平原则错误,*存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应当承担一般侵权责任。在死者年龄近69岁的情况下,身为医护工作者的*并没有主动停止争吵行为,而是被其他人员拉扯劝离被动停止争吵,*的呵斥行为××发作、田九菊痛失亲人,该结果给田九菊一方的家庭造成了极大的精神打击。四、尊老爱幼、关爱老人是中华民族的美德,一审判决与中华民族传统相背离,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被上诉人辩称

*辩称:一、一审程序合法。一审法院已经从*提交的全部监控视频完全了解了事件发生的整个过程,公安机关制作的询问笔录并非本案的关键证据,故没有必要调取。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一)段小立的死亡结果是任何人不可能、也无法预见到的。物业工作人员如果能预见该结果,不可能也不会让段小立进入物业办公室,医院;段小立如果能预见该结果,应该主动求救路人或拨打;作为善意提醒者,*更不可能预见该结果,否则其宁可什么事情都没有发生过。段小立的子女对*进行殴打,逼迫*下跪道歉,后田九菊提起诉讼,*承受了巨大的心理压力。(二)*并未对段小立进行大声呵斥。双方互不认识,*没有理由对其进行大声呵斥。*善意地提醒段小立不应在电梯间内吸烟。如果段小立听从了该劝告,主动熄灭香烟,能够避免意外发生,但段小立任由自己情绪激动,最终酿成悲剧。(三)*对段小立的死亡不应当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但考虑到田九菊失去了亲人,即使田九菊不提起诉讼,*也愿意对其进行一定费用的捐赠,并不予上诉。

田九菊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赔偿田九菊死亡赔偿金元、丧葬费元、精神抚慰金元,医疗费.8元,以上共计.8元;二、本案诉讼费由*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年5月2日9时24分许,段小立与*先后进入金水区天骄华庭2期小区5号楼1单元电梯内,因段小立在电梯内吸烟,二人发生言语争执。段小立与*走出电梯后,仍有言语争执,双方被该小区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劝阻后,*离开,段小立同物业公司工作人员一同进入物业公司办公室。当日,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一份,载明:段小立以“意识丧失约10分钟”为代主诉由家属于年5月2日09:31呼叫,急救人员于年5月2日09:37到达患者身边,查体见:意识丧失,双侧瞳孔散大固定,颈动脉搏未触及,各项生命体征测不出,经积极抢救,病情无变化,心电图示全心停搏,宣布临床死亡。二、年5月5日,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出具《非正常死亡火葬介绍信》一份,载明“郑州市殡仪馆:兹有段小立男69岁因猝死死亡,经研究同意火葬。”三、田九菊认可段小立生前有××史。四、年7月24日,中牟县青年路街道办事处西街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一份,载明“兹有我西街三组村民段小立,身份证:,于5月2日上午10时左右在郑州市××区天骄华庭二期与人发生争执后猝死,段小立其父母先于其死亡,其配偶田九菊,身份证:,二人共同育有三个子女,长女段琦(曾用名段内香),身份证:,长子:段永兴,身份证:,次女:段香叶,身份证:X”。段琦、段香叶、段永兴均出具《声明》放弃参加本案诉讼的权利。

一审法院认为,因段小立在电梯内吸烟问题导致其与*发生言语争执,在双方的争执被小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劝阻且*离开后,段小立猝死,该结果是*未能预料到的,*的行为与段小立的死亡之间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但段小立确实在与*发生言语争执后猝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根据公平原则,结合本案案情,该院酌定*向田九菊补偿元。田九菊要求追加物业公司为本案被告,但物业公司并非本案中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故该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补偿田九菊元。二、驳回田九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由田九菊负担元,由*负担元。

本院查明

本院二审期间,田九菊向法庭递交调取证据申请书。本院依法向郑州市公安局文化路分局调取了询问笔录六份,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质证。

郑州市公安局文化路分局六份询问笔录为:

(一)闫长春(物业工作人员)称:“年5月2日上午9时26分许,我在郑州市××区天骄华庭二期上班的时候,听到物业办公室外面有两名男子发生争吵,我和办公室的张宗印就出去看看是什么情况。出去后发现是一名60多岁的老大爷和一名30多岁的男子在争吵,是因为那名老大爷在电梯里面吸烟,那名年轻男子告诉他电梯内空间小,不让吸烟,他们因此吵了起来。我和张宗印将他们两个分开,我劝那名30多岁的男子,张宗印劝那名老大爷,我拉着那名男子边走边劝他,将他劝到5号楼1单元门口,我就回物业办公室了,走到物业办公室门口时我没有看到那名老大爷,走到办公室内看到那名老大爷在办公室椅子上坐着,张宗印说老大爷年纪大了,让他来办公室坐着喝点水歇会儿,我们办公室的一个小姑娘就帮那名老大爷倒水。我就到里面的办公室休息,我刚到里面办公室,就听到外面办公室一声响,我赶紧跑出去,就看到那名老先生倒在了地上(身体左侧挨地),他坐的椅子也倒在地上,我就赶紧拨打,让张宗印给老大爷的家属联系,2分钟后给我打电话说让我去小区门口接他们,我就赶紧跑到小区南门让保安将大门打开,的车就开进去了。我回到物业办公室的时候,看到那名和老大爷争吵的男子在给那名老大爷做心脏按压,老大爷的家属都在办公室,医生进来之后,让我们都出去了,医生在办公室抢救了30分钟左右,将老大爷的家属叫到办公室门口,告诉那名老大爷的家属各种方法都试了,没抢救过来。”“我没看到他们在物业办公室门口有肢体接触。”

(二)张宗印(社区客服主管)称:“年5月2日上午9点左右,天骄华庭辖区5号楼1单元和的业主发生纠纷,当时在电梯里,房间的业主段小立,男,69岁,和房间的穿白汗衫的业主,男,30岁左右,发生纠纷,看相关监控是由于老头段小立在电梯里吸烟,而穿白汗衫的业主不想让他吸烟引起的,后来他俩在物业公司大门口,吵了一会儿,白汗衫的业主被劝走后,老头去物业办公室休息,这时老头段小立,就突然倒地死亡。当时我看到他俩在吵架时,我就上去劝,让他俩都退一步别生气。然后就把他们劝开了。”“没有看到”吵架过程中动手。

(三)段琦(死者段小立长女)称:“年5月2日上午9点42分的时候,我当时正在上班,我妹妹段香叶给我打‘你快回来吧,咱爸在物业那晕倒了,正在抢救,你快回来吧。’我到现场后,看到我父亲在地上躺着,医生正在抢救。我妹妹段香叶对我说:‘医生说情况不乐观。’我一直在难受的哭,医生不让我靠近抢救的地方,医生说你去旁边等吧,不要影响我们的抢救工作。上午10点左右的时候,医生告诉我们说:‘人已经不行了,放弃抢救了。’医院办手续了,后来我回来的时候听我妹妹段香叶说,我父亲段小立是跟他人发生争执才晕倒的,我妹夫徐鹏就报警了,民警到现场后,我通过监控看到了一名上穿白色短袖的男子与我父亲段小立在坐电梯下楼的时候,我父亲在电梯里吸烟,那名上穿白色短袖的男子不让我父亲吸烟,我父亲就把烟灭了,上穿白色短袖的男子坐电梯下到负一楼后,又坐电梯到一楼与我父亲段小立继续发生争执,他们两个人就去物业中心了,然后我父亲就晕倒在物业中心里面了。”“不认识,也没有见过那名男子。”“我看监控的时候,全程我父亲和那名白色短袖的男子没有任何拉扯动作。”

(四)段香叶(死者段小立次女)称:“年5月2日上午9时40分许,我在郑州市××区天骄华庭2期5号楼1单元家中,接到我老公的‘你快点下楼,咱爸晕倒了,物业已经打了了,马上就到,我马上回去。’挂了电话我就赶紧下楼去物业办公室,到物业办公室,我看到我父亲在物业办公室的地上躺着,神志不清,物业上的一名工作人员正在给我父亲做心肺复苏,接着又掐人中。我父亲面色发青,双眼紧闭,我就边哭边喊我父亲,物业的工作人员说:‘你先别哭,别喊,他不能动,别影响抢救。’我就站在一边,这时赶到了,医生先做了心肺复苏,又用了电击,医生接着检查了我父亲的病情,说:‘情况不乐观,瞳孔已经放大。’说完医生继续使用电击抢救我父亲,并且挂上了吊瓶,我当时一直在旁边站着哭,医生说我影响抢救,我就先出去了,我在外面等了5分钟左右,回到物业办公室看到医生还在抢救我父亲,做了心电图。心电图显示没有脉搏跳动,过了一会儿,医生跟我说:‘已经抢救20多分钟了,已经有尸斑了,再抢救也没意义了。’我就一直在物业守着我父亲,后来听我老公说事发之前有人和我父亲吵架了,便报了警。”“年做过心脏搭桥手术。”

(五)徐鹏(死者段小立女婿)称:“年5月2日上午9点30分(自述材料中为9时31分许),我在郑州市××区文博花园小区理发时,接到天骄华庭2期保安的来电,告知我岳父段小立在小区物业办公室晕倒,已通知,我马上赶回小区,同时通知我老婆段香叶,当我赶到,段香叶已经在物业办公室,此时医生已经开始抢救。到上午10点时,医生通知我们抢救失败,上午10时17分,我拨打报警电话。此时我并不知道他突然去世的详细情况,后经询问得知,岳父是与别人发生争吵才引起晕倒的。于是我于中午12时35分又打了次报警电话。”“因为当时看监控发现他在电梯里和一名穿白汗衫的男子发生争吵,后经了解,是因为在电梯里他吸烟的事引起的双方矛盾。”“当时我不在场,没见他们有人受伤。”“发生纠纷时我不在场,我看监控时没人打斗,没肢体冲突,没有使用工具,我到时我岳父段小立正在抢救。”“我听说那个穿白汗衫的男子在我岳父倒地后,还用手给他做了按压心脏复苏。”“他(段小立)07年在北京做了心脏搭桥手术。有××史。”

(六)*称:“年5月2日上午9时27分许,我在郑州市××区××路天骄华庭5号楼1单元14楼坐电梯下楼取快递。进电梯厢后,我看到电梯内有一名老人在吸烟,我说‘老先生,吸烟对身体不好,再说,电梯里空间比较密闭,烟散不出去。’那名老人没有说话。因为我按错电梯楼层,电梯下到了负一楼,我跟那名老人说:‘老先生,我也没有什么恶意,就是善意地提醒你一下,电梯里吸烟也不合适,烟散不出去。’然后电梯就上到了一楼,我从电梯里出去走到物业门口等快递,那名老人过来说:‘烟不抽了。’我说:‘烟不抽了对身体也好,电梯里空间比较密闭,坐电梯的不只有老人,还有小孩儿,烟散不出去对别人身体也不好。’我和那名老人说话的时候,物业的工作人员出来了,跟那名老人说:‘人家说的也有道理,在电梯里吸烟也不合适。’我就去5号楼门口等快递了,等了大概10分钟,我拿完快递准备回家,听到一名物业的工作人员说:××犯了。’我就赶到物业,看到那名老人在物业办公室的地上躺着,老人脸色发青,我就上前摸老人的脉搏,脉搏没有跳动迹象,瞳孔散大。由于我是学医的,我就过去给老人做了心脏按压(双手压在患者左侧锁骨中线第四肋间处,根据患者情况,连续按压)。按了十几秒钟,赶到,跟老人的家属说:‘老人双侧瞳孔散大,情况很严重。’医生就给老人做了心脏按压。我在物业办公室待了几分钟就回家了,到年5月2日上午12时16分许,我接到楼管‘老人去世了,老人家属报警了。’”“没有发生争吵。当时在电梯里我看到那名老人在吸烟,我就提醒了老人吸烟不好,而且电梯空间封闭,烟散不出去。”“没有打架。”

田九菊发表质证意见称,一、真实性没有异议。二、上述证据证明了*与老人争吵的情形,电梯到一楼时*不出电梯,到负一楼仍不出电梯,挡在电梯门口也不让老人出电梯,后又跟到一楼在物业门口与老人争吵。其行为已经超过了所谓的劝阻界限,××发作猝死的主要原因。三、公民对不文明行为有劝阻的责任,但不能超越法律规定,行使“执行”的权力。

*发表质证意见称,真实性无异议。该证据显示,*在劝烟过程中,双方不存在肢体冲突,且*未使用侮辱或攻击性语言,该劝阻行为未超过必要限度。××所致,与*的劝阻吸烟的行为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应对老人的死亡结果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该组证据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依法予以采信。另查明:

一、电梯间内监控视频显示:年5月2日9时24分03秒,段小立在电梯间内吸烟,电梯亮灯键为一楼。*9时24分07秒进入电梯后按了负一楼电梯键。年5月2日9时24分16秒,双方开始有语言交流。电梯到达一楼,电梯门开后*按了开门键,段小立未走出电梯。*随后按了关门键,也未走出电梯。电梯到达负一楼,*欲下电梯而走至电梯门中间,段小立向前跟了一步,*回头,二人继续在对话。*走至电梯门外,段小立在电梯门里,二人继续对话,此时能看出双方言语上有些许争执。*重新进入电梯,按下一楼的按钮。年5月2日9时26分24秒,双方走出电梯。

二、单元门口监控视频显示:年5月2日9时28分40秒,双方走至单元门口,段小立情绪相对较为激动,*比较冷静。年5月2日9时29分06秒,双方走向物业办公室方向,至此时为止段小立的香烟一直未熄灭。

三、物业办公室门口监控视频显示:年5月2日9时43分55秒,双方出现在物业办公室门口,仍然在进行言语上的交流,此时段小立情绪较为激动。物业工作人员从办公室内出来。段小立情绪更为激动,边说话边向*靠近,被物业客服主管张宗印往回拉了两三步;后段小立手指*不停地说些什么并不断向*移动,再次被张宗印拉回。*相对较为冷静,也在说些什么。年5月2日9时45分42秒,张宗印转过身来劝*,并将*向着单元门口推去。此时,段小立向着*被劝离的方向走两步并不停地说着什么,物业工作人员闫长春站在段小立对面,对其进行劝解。年5月2日9时45分54秒,*被物业客服主管张宗印劝离,段小立仍然手指*被劝离的方向,不停的说话。年5月2日9时46分05秒,张宗印返回劝说段小立,闫长春则向着*的方向走去。年5月2日9时46分20秒,段小立被张宗印劝至物业办公室。年5月2日9时47分00秒,闫长春返回物业办公室。年5月2日9时48分56秒,闫长春边走出物业办公室边拨打电话。年5月2日9时52分50秒,*进入物业办公室。急救车到达物业办公室门口。

再查明,一、根据视频显示,案涉三段监控视频均只有影像,没有声音,事件发生过程中,段小立情绪较为激动,并随着时间的推移情绪激动程度不断升级;*在整个过程中,情绪相对比较冷静、克制;二人只有语言交流,无拉扯行为,无肢体冲突。二、三段监控视频所显示的时间是独立的,而不是前后衔接的,结合医院的诊断证明载明的“09:31呼叫,急救人员于09:37到达患者身边”、公安机关对闫长春的询问笔录“2分钟后给我打电话说让我去小区门口接”、公安机关对段小立亲属的询问笔录“9时40分”“9时42分接到电话”等可知,呼叫的时间是9时31分,监控视频中闫长春走出办公室接急救车的“9时48分56秒”实际时间约为9时33分,监控视频中救护车到达物业门口的“9时53分36秒”实际时间约为9时37分,综合判断,物业办公室门口视频显示时间比实际时间约快十余分钟。经核算,三段监控视频中显示出*与段小立接触时长不足5分钟。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生命权纠纷,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确定*应否承担侵权责任,关键是要分析*对段小立在电梯间吸烟进行劝阻与段小立死亡的事实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是否存在过错。具体分析如下:一、*劝阻段小立吸烟行为未超出必要限度,属于正当劝阻行为。在劝阻段小立吸烟的过程中,*保持理性,平和劝阻,双方之间也没有发生肢体冲突和拉扯行为,本案中也没有证据证明*对段小立进行过呵斥或有其他不当行为。二、*劝阻段小立吸烟行为本身不会造成段小立死亡的结果。××,在未能控制自身情绪的情况下,××不幸死亡。虽然从时间上看,*劝阻段小立吸烟行为与段小立死亡的后果是先后发生的,但两者之间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三、*没有侵害段小立生命权的故意或过失。*此前不认识段小立,也不知道段小立有××史并做过心脏搭桥手术,其劝阻段小立吸烟是履行公民应尽的社会责任,不存在加害段小立的故意,而且*在得××后,及时发挥专业技能对段小立积极施救。*对段小立的死亡无法预见,也不存在疏忽或懈怠,没有过错。综上,*对段小立在电梯间吸烟予以劝阻的行为与段小立死亡结果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田九菊关于*存在过错,应承担一般侵权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的前提是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且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而本案中*劝阻吸烟行为与段小立死亡结果之间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一审判决以段小立确实在与*发生言语争执后猝死为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适用公平原则判决*补偿田九菊元,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本案一审判决作出后,*未上诉,但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予改判,理由如下: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及公序良俗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民法的立法宗旨,司法裁判对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支持和鼓励,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郑州市有关规定,市区各类公共交通工具、电梯间等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民有权制止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吸烟者吸烟。该规定的目的是减少烟雾对环境和身体的侵害,保护公共环境,保障公民身体健康,促进文明、卫生城市建设,鼓励公民自觉制止不当吸烟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对段小立在电梯内吸烟予以劝阻合法正当,是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行为,一审判决判令*分担损失,让正当行使劝阻吸烟权利的公民承担补偿责任,将会挫伤公民依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积极性,既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也与民法的立法宗旨相悖,不利于促进社会文明,不利于引导公众共同创造良好的公共环境。因此,一审判决判令*补偿田九菊元错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称其考虑到田九菊不幸失去了亲人,愿意对田九菊捐赠一定费用,因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处理。

综上所述,田九菊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豫民初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田九菊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元,均由田九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杨相峰

审判员李庆伟

审判员姚振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丁志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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