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色水仙

首页 » 常识 » 问答 » 洋水仙事件南京老太与洋老太,被骂冤不冤
TUhjnbcbe - 2021/12/10 19: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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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各大网站上流传一则新闻——某位南京老太,看到邻居家院子里的洋水仙叶儿,以为是韭菜,割了些回家包饺子给孙子吃,谁知孩子吃完饺子就中*住院了。于是,这位老太带着一家子到邻居家大闹,称邻居在公共场所种植有*植物且没有明显警示,导致她误采误食,应当赔偿她孙子的医药费等损失;由于谈不拢,老太报警。警察来了之后,劝说邻居给予老太“人道主义补偿”。业主气不过,将事情捅到网上,引起一场一边倒的口水战,有骂老太无耻的,有骂警察颟顸的……

在说此案之前,先说位名叫StellaLiebeck的洋老太。年2月的某一天,这位洋老太时年79岁,去麦当劳花49美分买了杯热咖啡,在喝的时候却不小心把杯子碰翻了,热咖啡洒到了她的大腿上,把她烫伤了。这洋老太向麦当劳索赔巨额款项。国际连锁、实力强大的麦当劳哪能甘心受此“讹诈”?只同意给洋老太美元的“安慰性补偿”。但洋老太坚决不同意,要求两万美元的赔偿。麦当劳经向其聘请的强大法律团队咨询,认为根本不该赔钱。于是洋老太就把麦当劳告上法庭了,经陪审团裁决,麦当劳败诉,陪审团初裁麦当劳赔偿李伯克老太万美元!麦当劳上诉后,原被告达成庭外和解,麦当劳实际赔偿金额大致在60-70万美元之间,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LiebeckV.McDonald’Corp)。

该案刚发生之时,美国媒体和当下中国的网络舆论差不多,把这老太和她的家人骂得够呛。陪审团成员被征召时,个个哈哈大笑,认为世界上没有比这更荒唐的案件了——自己买杯热咖啡,不小心打翻杯子烫伤了自己,还索赔?而且索赔金额如此之高?还没踏进法庭,这些陪审团成员就已经决定了自己的立场——投票驳回老太的诉请。然而,法庭展示的事实和老太的代理律师的雄辩,彻底改变了他们的态度,不但判决麦当劳赔偿,而且是惩罚性赔偿。

笔者无意将南京老太的案子与洋老太的案子进行笼统的比较。麦当劳是营业机构,应当对其顾客的安全尽到最大的关怀责任,而南京这位邻居却是为了自己的爱美之心在“自家的院落”里栽养了并非法律禁止种植的植物。

然而,居家就完全没有对邻居的关怀责任了吗?

“人上一百,形形色色”。世界上绝无完美的人,在任何一个群体中,都有各种各样的人,包括粗心大意的人和私德有亏的人,作为邻居,我们对他们都具有关怀责任以及相应的注意义务。我们没有权利“引诱”他们自蹈险地,哪怕他/她是一个小偷。

洋水仙和韭菜长的像,对于绝大多数人而言,它只是观赏植物,但对于那个爱占小便宜兼有粗心毛病的老太而言,它就是一种食物,就是一个引诱。

此案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地方:受害人并非老太本人,而是她无辜的孙子。

另外,所谓业主的“自家的院落”又是怎么回事呢?《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这里首先明确的是,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绿地属于公共场所,并不区分是谁家的院落。只有一种例外,那就是“明示属于个人”的绿地才是私有之物,可据笔者所知,“明示”制度的细则一直没有落地,就连“明示”的主体都还没有明确。因此,至少在南京并不存在所谓“我家的院子”。尽管开发商将公共绿地划出一块给特定的业主使用,但并不改变院落的公共绿地性质,使用绿地的业主具有天然的义务:不得改变其绿地用途,不得围合,不得遮蔽,不得利用院落从事危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的之行为。

此外,在业主种洋水仙这件事上,某些专业人士认为,“法不禁止即自由”,由于洋水仙不是法律禁止种植的植物,因此邻居免责。这其实是对“法不禁止即自由”的曲解——这个原则只适用于私权对抗公权的场合,而不适用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调节。自由归自由,赔偿归赔偿,不在一个频道上。

因此,老太和她的家人认为业主的院落属于公共场所并没有错;那位警察蜀黍劝业主适当赔偿的调解方案也是正确的,只是用词不当,那不叫“人道主义补偿”而应叫“损害赔偿”——基于没有尽到注意义务的过失致人损害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那么老太自己没有过错吗?她偷割邻居家的植物,确有过错,但有多大过错呢?顶多是个治安事件,甚至连这都算不上。再者,“凯撒的归凯撒,上帝的归上帝”,即便她有过错,也只能是减轻邻居的责任罢了。小偷盗卖人家果园的果实有没有过错?有,而且比老太大多了,但果园的主人拉个电网电死了小偷,仍然要承担责任。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笔者不敢妄言自己的看法一定是完全精准的,但希望看到本篇文章的读者诸君,不论是否赞成笔者的观点,都尽快检查下自己家院落里的植物,并清除那些有*有害的品种,以免造成另一个“洋水仙案”,毕竟他人的误伤,您可能也得承担责任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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