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色水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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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9/2 14: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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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玲律师

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创空间

民事侵权法律事务部

杨玲律师,中共*员,毕业于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本科学历,法学学士学位,现执业于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

执业以来,专注于交通事故、工伤、医疗纠纷、意外伤害等民事侵权领域,深谙相关法律法规,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一篇来自“知乎”的帖子

老太婆偷割了我院子里的洋水仙给他孙子吃,然后他孙子中*了,老闹事要求赔偿,我是否应该赔偿?

我在自己家里一楼的院子里种了数十棵洋水仙,前几天有个老太认为这是韭菜,在家里无人的情况下,私自进入我家院子,偷割了很多水仙的叶子,并且做成了饺子给她孙子吃,导致她孙子食物中*。

老太伙同她子女来我家闹,说我不应该公共场所种植有*的植物,我这是故意要*害她孙子。

老太报了警,警察让我出于人道主义赔偿部分医药费,并且铲除水仙以免后患。

我是否应该赔钱,并且铲除水仙?

我是否可以起诉老太私闯民宅和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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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水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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韭菜

注:

贴主附加说明了如下情况:

花园是买房子的时候真金白银买下来的,房产证上也是属于我的,旁边就是小区公共绿地,花园的铁篱笆不高,也就50公分,有一扇年久失修,开门关门的时候会发出巨大吱嘎吱嘎声的铁门,所以多数时候是不关门的。

目前的情况是,警察让老太修复铁门,让我给老太赔10个鸡蛋2斤韭菜加块。老太的孙子目前还还在上吐下泻的状态。警察还让我给所有的植物插上牌子,写清楚品种,能不能吃。所以我决定明年春天,我开始种虞美人,然后插牌子写上罂粟科植物。然后围墙栅栏全部翻修,加高到2米。

老太婆屡次来闹的理由就是她认为我侵占了公共绿地,虽然房产证上确实是属于我的。

上门索赔应否获支持???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从理论上讲,一般侵权行为侵害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的侵权责任构成包括以下四个要件:

一、行为人存在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违反法定义务、违反法律的禁止而实施的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作为或者不作为行为。侵害人身权的违法行为是指构成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必须有一定的行为,且这种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这一特征。

二、存在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是指一定的行为致使权利主体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受到损害,并造成财产利益或非财产利益的减少或灭失的客观事实。这是构成这一民事责任的首要条件,只有当行为人的违法行为造成损害事实,行为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三、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指的是侵害人身违法行为作为原因,人身遭受损害的事实作为结果,两者之间存在的前者引起后者,后者被前者所引起的客观联系。因果关系中的原因,是侵害人身的违法行为。只有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这种因果关系,说明损害是由违法行为所引起的,行为人才承担民事责任。确定因果关系要从客观现象中寻找揭示他们之间存在的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必然联系。

四、行为人存在主观过错。

主观过错是构成侵害公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的民事侵权责任的主观要件。过错就是违法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的一种心理状态,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违法行为人只有在实施违法行为当时主观存在过错才承担民事责任。

老太孙子中*事件,若要帖主承担侵权责任,就必须同时符合以上四个构成要件。也就是说首先帖主种植洋水仙的行为系违法行为,其次该行为直接或间接导致了孩子的中*,孩子中*和帖主种植洋水仙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最后帖主种植洋水仙时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

纵观本案,笔者认为:

一、若如帖主所言,种植洋水仙的地方系其自家院子而非公共场所,并有房屋产权为证,则其种植洋水仙系对其所有的物权的自由支配行为,不具有违法性。另虽然洋水仙有*,但我国法律并未明文禁止种植该植物,依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罪刑法定原则,帖主的行为同样不存在违法性。此外,帖主种植洋水仙的行为与老太之孙的损害结果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更谈不上主观过错,故其对老太之孙的损害结果依法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但出于对他人及社会的关怀责任,警察让帖主给院内所有的植物插上牌子,写清楚品种,能否食用,并无不妥。换言之,帖主的院子除了有不速之客老太光顾,也不乏会有其亲友及小朋友做客,鉴于院子空间阔绰,所种植物种类不一,做客的亲友及小朋友难免不会发生误食事件。基于此,笔者认为,帖主有义务为有*植物树立警示标志,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

二、若如老太所言,是帖主侵占了小区公共绿地,并在公共场所内种植有*有害植物,致使其误采,导致其孙误食住院。依据《物权法》第73条之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一般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帖主在公共绿地内种植有*洋水仙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主观上存在一定过错。同时,帖主对其种植的洋水仙未设立任何警示标志,基于其未尽到注意义务的过失致人损害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此外,依据民法基本原则之一的“公序良俗原则”,帖主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当然,老太的“偷采”行为,及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对其孙食用的食物加以区分,未尽到监护职责,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故能相应减轻帖主的赔偿责任。此种情况下,基于该绿地的公共属性,笔者认为:帖主应铲除其所种植的洋水仙,以免造成其他不必要的损害及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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