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有句话说“人在家中坐,锅从天上来”,今天就给读者们介绍这么一个案例,别人偷了我家的东西做成食物,中毒之后倒打一耙找我索赔?会怎么判?
案情介绍
王女士住在一楼,房子自带一个篱笆围绕的小院子,她在院子里种植了一些洋水仙。一日,邻居张老太太趁她不在,私自进入院子,摘走了一些水仙的叶子,并将其误认为“韭菜”,回家包成饺子给孙子吃,导致孙子食物中毒住院。经医院检验,张老太太得知中毒的罪魁祸首便是来自王女士院子里的“韭菜”。张老太太一家认为,王女士不应该在公共场所种植有毒植物,应当对孙子食物中毒负全责,索赔50万元。王女士感到非常委屈,认为自己真金白银买的房子,是私人场所,不应赔偿,而张老太太是私闯民宅和盗窃。
水仙花的茎叶确实与韭菜相似,含有石蒜碱、多花水仙碱等多种生物碱,接触皮肤会造成局部瘙痒,误食后有呕吐、腹痛、昏睡、虚脱等表现,严重者甚至会出现痉挛等情况。
法院裁决
法庭上,王女士出具了房产证,证明她是以合法方式取得房屋及院子的所有权,房屋及院子确实属于其私人所有。而无论院子和公共场所是否有明确界限以区分,都不影响其属私人所有的性质。此案中,王女士的院子有篱笆围绕,张老太明知院落及植物归属王女士私人所有。法院认为,王女士在自己的院落里种植植物,是行使房屋所有权中的使用权。洋水仙虽然有毒,但并不是法律所禁止种植的植物。屋主在自家庭院种植洋水仙的行为并不能直接导致他人食物中毒,不应承担民法上的赔偿责任。导致小孩食物中毒的原因是张老太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偷割洋水仙食用所致,损害结果应当自负。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此案中,房屋主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不仅仅是依照造成的损害后果而定,同时还必须具备主观过错,且其行为和该损害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联系等。但以上观点并不表明在自家院落的行为不受任何限制,或出现任何结果都不承担责任。如果行为本身具有违法性则另当别论,比如确实放置了有毒物品且无安全提示、在围墙架设高压防盗电网致人受伤等,房主依然需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成立于年,是一家大型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律所成立至今,多次获得北京市“优秀律师事务所”“先进集体”“中国AAA级重质量、守信用企业”“中国民营企业最受欢迎律师事务所”“‘影响中国’十佳律师事务所”等称号。一法律师事务所实行“公司化管理一体化运营”模式,既重视专业分工又强调团队合作。以“诚信正直,追求速度和效率,以专业水准在为客户服务中创造价值”为核心,让每一位客户切实感受到法律服务的价值所在。做人讲情,做事讲理,情理之间用专业诠释自由、平等、公正、法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