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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案例大妈误把水仙当韭菜,偷吃中毒还要我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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韭菜,水仙,傻傻分不清楚。

案情简介

某小区内,一住户在院子里种了几十棵洋水仙。一位大妈以为是韭菜,将其偷割回家给孙子包饺子吃,结果导致孙子食物中*。中*后,大妈伙同其子女去住户家闹事,说住户故意*害她孙子,要求其赔偿30万。这样的请求,你们怎么看呢?

房屋主人是否应进行赔偿?

首先,此事发生在房屋主人的院子中,众所周知,院子属于屋主的私人场所而不是一个公共场所,既然是私密场所,大妈则不能随意进出,所以大妈擅自进入其院子已经属于过错。其次,从种植的洋水仙来看,洋水仙是大家普遍比较喜欢种植的观赏性植物,国家也没有任何一部法律禁止种植洋水仙,且屋主在种植时根本不会想到会有人来自己的院子偷洋水仙来包饺子。所以,我们不能因客观上造成了大妈孙子食物中*的损害后果就认为屋主在主观上具有过错,屋主对于大妈的孙子中*的结果既没有故意,也不存在过失,在法律上只能将其评价为一起意外事件。因此,大妈要求屋主赔偿50万没有法律依据,房屋主人并不需要对其进行赔偿。

大妈可能会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在此次事件中,大妈有两个违法行为,一是非法进入他人房屋,第二是偷东西。可能会涉及《刑法》第条规定的非法侵入住宅罪和第条规定的盗窃罪。

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无法律依据,进入公民住宅,或进入公民住宅后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本罪的构成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客体上侵害了他人住宅的安宁权,客观上表现为实施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的构成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客体上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以平和的手段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由于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往往与其他犯罪行为结合在一起,比如入户盗窃、强奸、抢劫等,对于这种情况,应以行为人实施的目的行为定性而不另定非法侵入住宅罪。且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对“户”的理解,是指公民日常生活的住所,包括用于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生活的渔船等,不包括办公场所。对于本案来说,屋主的院子属于“户”,而且由于入户盗窃的既遂不需要以数额较大为条件,所以即使洋水仙的价值不大,大妈进入其院子并偷取洋水仙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既遂。

这大妈可真是理不直气也壮,偷别人东西还要人家赔钱,偷之前也不知道做做“功课”。心疼屋主,人在家中坐,祸从天上来啊!

相关案例

1.吴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辽刑初号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从栅栏处翻入院内,将电缆搬运至三轮车上后逃跑,属于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依法惩处。

2.吴光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豫刑初号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光成翻越曾某家围墙,进入曾家院内,将曾某放置在院子内的钢管和铜管盗走卖与他人。属于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3.陈双飞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沪刑初号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双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入农宅的大院子翻找财物属于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相关法条

1.《刑法》第条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2.《刑法》第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作者简介

侯朝辉

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晨

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彦

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李生婷

华东*法大学刑事法学院

级硕士研究生

编辑:*友江曲国欢

团队业务领域:

公司常年法律服务

争议解决(诉讼及仲裁)

证券及资本市场

投融资、公司重组与兼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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