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年项目部第一分部生产期间,以赵某春、梁某民为首,于某*、赵某忠为其他成员的犯罪组织多次采用阻工,截车等方式,扰乱正常施工秩序,胁迫项目部给付协调费,达到获取不法利益目的,扰乱项目部正常施工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整个庭审活动持续了5个多小时,合议庭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依法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本案将择期宣判。(来源:林西县人民法院)